防雷裝置檢測質量的考核主體以及考核依據

防雷裝置檢測質量的考核主體以及考核依據

考核主體

為保障防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學性,《通則》明确,考核組織者是省(區、市)氣象主管機構,具體實施考核工作的考核組可由省(區、市)氣象主管機構組建,也可委托第三方專·業技·術機構組建,這樣規定的理由主要是基于以下考慮:一是确定檢測機構每年應考核的檢測項目不隻是有考核數量及方式要求,還要兼顧項目的環境、場所和類型,而檢測機構的檢測項目可能分散在省内不同的市、縣區域,若由市、縣氣象主管機構組織考核,由于防雷監管的屬地化,極易因檢測項目分布差異性而加重檢測機構的考核負擔;二是質量考核又是一項業務和技·術性很強的工作,要求每個市、縣都組建具有相應能力的考核組也是不現實的。

考核依據

作為評判檢測活動的質量考核依據,《通則》規定了可作為考核依據的 4 類要件:a) 相關法律法規、b) 檢測活動期間現行有用效的相關标準、c)省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檢測業務規範或檢測要求、d) 被考核檢測機構質量管理體系文件。這裡,a) 項主要用于考核檢測機構的業務範圍是否越過其資質等級;b) 項考察檢測時是否準确依據了現行有用效的技·術标準;c)項的要求源于防雷監管屬地化,省内基本一緻、各省要求不盡相同的現狀;增加 d) 項是考慮有的機構可能出于某種原因在質量體系文件中提高要求并公開承諾,按照社會通行做法,企業公開承諾的事項本身就應列入檢查範圍。另外,考慮到 b)、c)、d)項都涉及業務技·術要求,有可能出現要求不一緻情況,所以規定了當依據三者在考核中出現要求不一緻時,應按要求程度高或适用性強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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